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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定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的“十项责任”要求

发布时间:2024-05-23 17:47|栏目:新闻动态 |浏览次数: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7种产品实施CCC认证管理;


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


指定认证机构遵守通用规则、指定认证细则;


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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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为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机制,提升浙江全省强制性产品认证整体质量,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管,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台州市黄岩区举办全省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服务工作交流活动。


11市市场监管局、9家认证机构、16家指定实验室三方现场签订《认证责任备忘录》,明确相关方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的“十项责任”:


认证责任备忘录


一、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在指定范围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为认证委托人提供服务,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二、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保证为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服务,不得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三、指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四、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CCC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及其CCC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五、指定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六、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七、各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应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服务的经营理念,坚决抵制恶意竞争、降低认证要求等违规行为。


八、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应及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检测信息,为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强制性产品认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第一时间通报相应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


十、指定认证机构接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结果通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对相应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质量信息处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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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还对台州80余家强制性获证企业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宣贯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后一致性保持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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