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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要注意哪些行为?

发布时间:2023-12-05 16:07|栏目:新闻动态 |浏览次数: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在开展自主验收工作过程中,企业应对验收情况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重视验收报告,避免因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承担高额罚款,更不要当‘甩手掌柜’而“一委了之”。


2023年5月4日上午,温州市、苍南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评估问题线索,联合赴温州某文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报告无验收组专家签字的自主验收意见。当天下午,该公司联系执法人员,称已找到自主验收意见,执法人员核查后发现验收意见与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出入较大。通过验收意见上所留电话,联系陈某、佘某、王某等三位验收组专家,发现均不是其本人。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办公室监控视频,发现5月4日下午1点45分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洪某某伙同温州某文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在办公室打印自主验收意见后,现场伪造3名验收组专家的签字,在未对业主单位生产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伪造了验收合格意见。


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1.76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3年内参与相关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温州某文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三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温州某文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4.8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处罚款人民币9.76万元。


自2017年10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针对部分企业自主验收存在不重视、不会验、负担重、不放心等“痛点”,现将“建设项目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要注意哪些行为,指南献给大家~


一、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因重大变动、自批准环评文件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处分情况同上。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竣工环保验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


1.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篡改以下关键信息的,包括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环保手续信息;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保设施信息。


2.关键内容缺失。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保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3.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4.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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